11月20日是一年一度的國際兒童人權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Day)。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訂定每年的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對所有孩子許下承諾的重要日子,透過這份兒童權利公約,國際社會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各種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不論種族、性別、宗教、年齡,每一位兒童都是公民社會的一分子,都應當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主動參與權,也要保護每一位兒童免於受暴力、虐待、剝削、疏忽或遭受性侵害。確立了4大基本原則,即是免受歧視、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保障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與內容所制定的,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亦於103年國際兒童人權日起開始施行,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進一步形塑兒童在國內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象徵我國兒童人權保障正式與國際接軌。
兒童是社會的資產,每個孩子都是獨立而完整的個體,和大人一樣是行使權利的主體,父母與政府有責任讓兒童成為真的主人翁,提供兒童一個充滿愛、關懷與尊重的環境,讓每一個兒童能安全、無憂無慮、快樂、健康長大成為一個身心發展健全的成人。
回顧過去,攜子自殺或虐待兒童等案件每每引起社會與輿論的關注,警察在兒童保護的議題與工作上從來未置身事外,甚至列為重點工作,除了落實兒童保護案件、高風險家庭及家庭暴力目睹兒之通報外,對於失蹤兒童協尋、校園安全、交通安全以及網路交友安全的工作推動及預防宣導等方面均積極推展辦理。近5年(99年-103年)失蹤兒童發生/尋獲人數,分別為99年1,546/1,535人、100年1,402/1,386人、101年1,096/1,079人、102年941/928人、103年825/785人,平均尋獲率高達98%;另103年受理社政主管機關協請查尋行方不明兒童之受理/尋獲人數為75/22人。警方在查尋失蹤人口作業投入大量時間、精神及體力,隨著查尋偵辦時間的拉長,尋獲數也會增加,在在顯示了警方守護國家幼苗的決心與承諾的實踐。
孩子的笑容是我們共同的盼望,也是共同的使命,期盼社會各界都能共同重視兒童人權之議題,培養身心健全之國家未來棟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