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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毒犯持槍拒捕@同夥竟po網取暖::龜山警嚴正執法並即時澄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員警今(17)日凌晨1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於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一家網咖店前發現黃姓毒品調驗人口,黃嫌神色不安且刻意不配合警方盤查,更趁機拋棄身上手機及一個玻璃球吸食器,當下被眼尖的員警發現丟棄的是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接著黃嫌企圖逃跑,執勤警員隨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行犯逮捕黃嫌,逮捕過程中遭遇黃嫌頑強抵抗,造成邱姓員警右手及右腳擦傷,員警仍負傷將黃嫌逮捕。
    警方在黃嫌機車置物箱內,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改造槍枝1把、鎮爆彈3發、氮氣瓶兩瓶(其中一瓶在槍內),目前將改造槍枝待送鑑定有無殺傷力,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龜山分局長張維鎮得知執勤警員受傷返家休息,立即前往住處慰問致贈慰問金。
    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所長胡興隆表示當時執勤警員壓制黃嫌過程中,不斷遭受黃嫌用腳攻擊,員警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棍敲打地面,主要是嚇阻黃嫌失控行為,所幸在支援警力陸續抵達下,黃嫌才乖乖就範;警方也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而誤觸法網。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網路LINE瘋傳「內側車道只容許最長行駛3公里超車距離,偵防車會以錄影存證告發」@ 國道公路警察局澄清是網路謠言】



近日來網路、LINE群組瘋傳開車上高速公路時國道警察會以偵防車錄影存證告發「內側車道只容許最長3公里的超車距離」。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較慢速小型車)。同條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之車輛)。國道各車道有不同的速限規定,如低於以上所述均有被取締的可能,也就是大家所説的「龜速車」佔用內線車道,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龜速車的取締是以雷射測速儀當場測速後攔檢舉發,所以行駛內線車道低於最低速限或高於最高限速等才有可能被取締。
國道公路警察局當前偵防車勤務主要為取締重大交通違規(惡意逼車、任意變換車道、行駛路肩……等),除非駕駛人不服稽查攔檢不停外會以逕舉方式,否則以當場攔檢舉發為主。網傳只容許「3公里超車距離」,不然會被取締,均屬謠言誤傳。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澄清社交軟體瘋傳「不要再笨笨的讓車子吊走」之不實訊息】



近來LINE等社群網站及社交軟體上瘋傳一則「不要再笨笨的讓車子吊走」,稱拖吊車駕駛僅持小型車駕駛執照,未持有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等訊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監理單位發給拖吊車之行車執照,登記車種為大貨車,其駕駛係以駕駛拖吊車為職業,因此經該大隊核發工作識別證之拖吊車駕駛,均為持有職業大貨車(含)以上之駕駛執照,未符合規定者(持自用大貨車以下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拖吊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表示,執勤員警指揮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之各民間拖吊公司拖吊車駕駛於作業期間,均應配掛本大隊核發之工作識別證,然各拖吊公司申請識別證時,須檢附該等人員之個人資料,填妥「申請識別證調查表」後送該大隊審核,交通大隊依據其駕駛執照連線監理單位查詢系統確認無誤後,方核發「租用民間拖吊車作業人員工作識別證」,始能從事拖吊及保管工作,且規定於從事拖吊作業時應配掛該證,以資識別;另交通大隊亦表示,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均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無誤後,始得執行拖吊工作。
交通大隊表示,社交軟體內所傳之訊息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民眾於收到相關訊息時,可向該大隊(電話:02-23752100)洽詢,避免誤信錯誤訊息,致自身權益受損。


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新聞澄清]-【「110」報案電話正常運作 @ 勿聽信網路謠傳訊息】



近日網路流傳「行動電話救命專線已統一更改為119,再按0是警察局,9是消防局」,警政署表示網路流傳訊息均與事實不符,並呼籲民眾勿聽信網路謠傳訊息,以免耽誤救援時機。
民眾若以行動電話向警察機關報案,仍需撥打「110」,警察機關受理民眾110電話報案後,即通報所屬警察機關立即派員或派遣線上組合(巡邏)警力前往處理。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新聞澄清-【網路流傳漢神巨蛋後面假車禍真搶車影片 左營分局澄清】




對於網路流傳「高雄市昨晚九點四十分! 左營新莊一路靠近新榮街(漢神巨蛋後面)!假車禍,真搶車」一案,左營警分局表示,經查證該部影片係由大陸某網站於2013年4月27日所發布,與網路傳言時間、地點完全不符。
    左營警分局呼籲大眾勿對不明訊息任意散播或轉載,避免製造社會更多恐慌,特此向社會大眾澄清。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新聞澄清-【媒體報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受理民眾拾獲手機,竟被要求留著等失主,如同被留置一案說明】


針對103年11月27日媒體報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員警受理民眾撿手機送警局,竟被要求留著等失主,拾得人不願等待,認為警方之要求如同被留置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員警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均應依照警政署「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當場填製相關筆錄並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四聯,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以利若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可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二、本案因失主就在分駐所附近,並表示將會立即前來認領,故處理員警唯恐替拾得人製作相關筆錄,將耽誤拾得人更多時間、更不便民,致民眾產生誤解。
而本案拾得人在分駐所等待時間實際僅13分鐘,並非報案所稱之30分鐘。
三、第四分局將加強教育所屬受理遺失物不應便宜行事,也呼籲民眾若拾得遺失物時,能不厭其煩等待受理員警製作相關資料、以確保個人權益,避免因認知不同產生誤會。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新聞澄清-有關"小北百貨"報案 警方未立即到場處理案說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於9月25日4時至6時勤務,線上有四名同仁,值班人員於駐地維護安全;備勤人員則於五常街,擔服戒護刑事死亡現場;至於線上勤務同仁積極處理案件。
該所兩名線上警網於同日5時26分左右分別接獲線報,稱小北百貨有捐獻箱被拔,並同時有報案,稱中正、福隆街口郵局前,有男女吵架,且男子持刀。值班人員恐民眾有生命危險,較具急迫性,故調派本所警網先行前往持刀案件。巡邏警網到達後見有一男一女,女子蹲在地上,男子則一手握住女子左手腕部,職等見該男女手臂及地上均有血跡,先將刀子收取保管,並請求救護車支援。另通報該址所轄之派出所前來處理,巡邏警網則於現場戒護,避免男女再度發生衝突。經瞭解該男女因感情糾紛,女子持刀割腕,男子(未飲酒)稱欲自行送女子就醫。惟因近來男女感情社會案件敏感,且女子有飲酒又割腕自傷,符合即時強制送醫情形,故員警留於現場等待救護車將女子送醫。直至第一分局同仁到達現場後交接。
尚於交接之時,約於5時36分,警方同時聽到極大撞擊聲,發現於隔壁路口的成功路、福隆街發生A2車禍,車禍報案人並高呼警員前往協助,且警方見現場的機車騎士倒地後即未爬起,擔心機車騎士傷勢嚴重,立即派由一名同仁前往協助,同仁到現場後,騎士倒地,痛苦表示身體難以動彈並無法呼吸,警方立即打119並請交通分隊前往協助,直待十多分後救護車來臨,協助傷者救醫並清理現場後,警方並拆網分頭至醫院處理車禍酒測及小北百貨的案件。
至於小北百貨竊盜案件,自5時26分接獲情侶持刀案件,05時36分又發生車禍案件,值班人員即有立即聯絡報案人,告知因處理上開自殺案件及A2車禍案件,恐會暫緩到達。
文正所警員見警力無法再立即前往協助該小北百貨案件時,並有請求立人所警網支援,於立人所警網到達後,文正所也隨後到場處理。
警方考量當時三件案件,其中兩件為情侶持刀吵架及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較為緊急,考量後先行處理吵架及受傷案件,致無法立即到達竊案現場,值班人員亦有先行去電表示現場處理他緊急案件,請稍待,並於發現案件無法立即處理完畢,亦請立人派出所派警網協助,當時並非故意延遲處理案件,亦有積極告知並請求警網協助。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新聞澄清-網路社群討論區「別跟新臺幣過不去」一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近期並無相關修正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並無相關之修正,對於網路流傳部分交通違規罰款將提高部分,謹說明如下:
一、闖紅燈違規部分,依據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處新

        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無所稱處罰調高為
        3,600至7,200元。
二、紅燈右轉違規部分,依據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無所稱處罰5,400
        元。
三、一般道路超速違規部分,依據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規

        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無所稱處
        罰調高為6,000元、每超速1公里加罰100元。
四、超越停止線違規部分,依據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實施交通稽查,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保障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因此任何新修正之交通相關法令,主管交通法令之交通部,以及配合執法事項之警察機關,透過各項宣傳管道,如媒體、廣播、利用各種集會場所加強宣導,以期讓所有民眾能明瞭各項交通新措施。交通執法是維護大家行車安全與秩序的必要手段,希望國人能支持並且協助警察共同營造安全、順暢的優質交通環境。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新聞澄清-針對週刊報導「手機Tango搖一搖 搖出色情一條街」 龜山分局說明澄清

週刊報導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的按摩養身館,店內的越南賣淫妹,竟然就是利用手機通訊軟體Tango招攬尋芳客,透過這種通訊軟體,不僅安全,固定客戶人數也可以不斷增加,不料搖呀搖,卻搖出桃園龜山一整條街的色情按摩業。

        經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轄內萬壽路一、二段沿線養生館共計有17家,均領有合法執照,而該分局於102年取締妨害風化案共13件,103年迄今共取締11件;另102年告發行政違規607件,103年迄今共340件,均依規定函報縣政府主管機關就權責裁處在案。

        該分局將持續針對轄區養生館加強取締不法,另定期及不定期編排執行臨檢勤務,以防制不法情事發生。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新聞澄清-新北市新店分局新聞稿 媒體報導:「記者採訪險遭逮捕 警嗆有採訪證又怎樣?」

【新北訊】
  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張志軍等一行共32人,應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請,於本(6)月26日(星期四)16時許前往烏來區瀑布商圈、勇士廣場參訪。

  16時2分參訪車隊行經新烏路10.2K轉彎處,經本分局前導偵防車發現六男兩女,以新購買之鐵鍊分綁道路兩側護欄並以身體阻擋及車輛橫阻封路,造成道路嚴重壅塞致生危險,另當時有人不斷穿梭貼身拍攝,嚴重妨害勤務進行,造成來往行車危險,警方為排除新烏路為陳抗阻礙道路緊急事故,堅持嚴正執法立場。
警方在排除陳抗民眾阻礙道路現場當中,該民眾一開始未表明其記者身份,隨後方自稱其為記者(經一再勸阻後才表明記者身份,且強調採訪證放置於其機車內),其與員警對話如下:

記者:「你臂章號碼幾號?17368 我有採訪證」
警察:「採訪證又怎麼樣?…可以封鎖道路,可以用鐵鍊把道
路封起來嗎?」

  該記者採訪作為,嚴重造成執法同仁執勤不便,且執勤現場情勢緊急、地處山區道路彎道,為顧及往來用路人之道路安全及維護現場秩序,故同仁為嚴正執法,認為採訪過程也不能妨害公務進行及危害用路人道路安全及阻礙交通。


  本案相關陳抗人士經請示檢察官以涉嫌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等罪移送,警方並以現行犯逮捕,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事後將利用勤教或各種集會場合,要求所屬注意執勤技巧及態度。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新聞澄清-諾富特機場飯店住房民眾控訴事件說明




一、    據諾富特機場飯店表示:
(一)      該飯店647、649兩房間係分別於6月21日、24日透過電腦網路訂房系統自國外訂房。
(二)      6月25日凌晨1時許有賴姓等2名民眾到桃園國際機場諾富特飯店check-in,入住647、649房間。該2位住客進入房間後,約20分鐘左右有5人到飯店自稱訪客上樓。
(三)      該飯店安管室於25日7時許發現飯店內安全梯狀況有異,透過監視器發現有人於樓層多處走動,後由安全梯往下走,行跡可疑,遂通知安全主管,飯店隨即調閱大廳櫃台監視錄影帶,發現5位訪客皆未離開,安全主管即向飯店總經理(法籍)報告。
(四)      基於安全顧慮,總經理及安全主管等人即親自前往了解,但該2房內之民眾均拒不開門及理睬,飯店因住客拒不開門,恐內部有異常狀況,商請航警局於1樓執行維安勤務之待命蒐證人員上樓蒐證,飯店工作人員遂強行開門,以瞭解房內狀況,進入房間人員均係飯店員工,非警察人員。后飯店於103年6月25日10時6分向航警局勤指中心報案,因前述人士違反住宿規定及拒絕出示身分登記,已中止住宿契約,要求彼等離去,但相應不理,請航警局派員協助排除。
二、    航警局接獲諾富特飯店報案後,即派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在飯店安全人員陪同下,於11時40分至647、649房向賴某表示,諾富特飯店已向航警局報案,有上開情事不符登記住宿規定之情事,飯店已與渠等中止住宿契約,詢問賴某等人何時退房,賴某表示需要些許時間討論再決定,即關上房門,一直相應不理。兩岸事務會議在該飯店舉行,基於安全考量,應飯店之要求,航警局員警執行安全維護勤務及蒐證工作,該飯店亦停止對渠等之客房服務,直至15時許,航警局員警見上開住宿人員未退房,亦無任何回應及人員出入,主動關懷房內人員,有徵詢是否願意離開或需要提供飲食或茶水,賴某回應表示謝謝,並詢問警方,飯店為何不提供渠等點餐,航警局員警回答該飯店有表示渠等已非住客,所以不提供任何客房服務。另媒體報導下午警方竟要飯店將Wi-Fi直接斷線,根本是子虛烏有。
三、    賴某於15時50分開門表示要搭乘住客電梯從大門離開飯店,並在大廳召開記者會。賴某請該飯店客房主管向總經理請示,該飯店客房主管請示後向航警局表示,渠等已非住客,基於飯店安全考量,該飯店已規劃請渠等搭乘其他電梯下樓,並協請航警局派員陪同前往,渠等亦一直關閉房門沒有任何回應。
四、    渠等於17時15分向警方表示要自行開車離去,航警局員警向賴某表示因該飯店1樓大廳有重要活動,配合維安勤務該飯店週邊有執行人員及車輛之管制,飯店願提供其他電梯供渠等通行,渠等若有意願離開,航警局可提供車輛接送離開飯店。18時10分賴某十分不悅表示不願配合,后航警局與諾富特飯店協調,飯店請航警局轉達渠等已非該飯店住客,僅願意提供其他電梯供渠通行,且不再與渠等做任何回應及接觸。渠等質疑諾富特飯店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情事,欲向警方報案,航警局向賴某表示接受其報案並備有車輛接送至航警局受理,惟賴某於18時15分表示要自行向臺北地檢署報案。
五、    航警局於18時42分,依渠等之要求護送渠等搭乘住客電梯下樓至大廳,賴某在諾富特大門口向媒體發表陳抗張志軍言論及諾富特與警方有限制人身自由之不法情事。對航警局之指控顯然與事實不符。
六、    19時許諾富特飯店行銷總監,隨後亦向媒體聲明澄清之言論。
七、    航警局受理諾富特飯店報案後,應飯店之要求,部署蒐證警力。期間,航警局同仁7次關心且詢問渠等是否要離開? 是否需要飲食及用水?渠等僅表示需討論後再行回覆,卻一直關閉房門不做任何回應。飯店因渠等非住客身分,不願再回應與接觸。航警局主動與飯店協調渠等離開飯店事宜,甚至護送渠等搭乘住客電梯離開,但多無回應或不配合,航警局完全無限制渠等人身自由之情事,亦不曾有任何肢體上接觸。
八、    自媒體報導可見該2房間內懸掛及高舉「台灣前途自已決定」及「先立法再談判」等大型布條,且該7位房客攜帶行李箱及看板,顯係有計畫於諾富特飯店實施抗議行動,非一般單純住客。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新聞澄清-民眾於諾富特飯店住房衝突事件

    103年6月25日凌晨1時有2名民眾入住桃園機場諾富特飯店647、649房間,該飯店安全人員於25日7時許自飯店櫃檯監視器發現先有2人進入,後有5-6人再進入,且未登記身分資料,有安全的顧慮。經安全人員向該飯店安全主管報告,該飯店總經理及安全主管等飯店人員即親自前往了解,但該2房內之民眾均拒不理睬,飯店工作人員因住客拒不開門,遂強行開房以瞭解房內狀況,所以該強行開房非警察人員所為。

    至媒體報導有警察人員在現場乙節,因該飯店主管執行敲門不應,見本局執行今日維安勤務之待命航警人員在一樓,遂商請本局同仁上樓於六樓通道蒐證,以維飯店人員安全。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新聞澄清-網傳動兵處理抗爭 警政署嚴正駁斥

  警政署嚴正駁斥網路媒體有關「綠委指控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擬用軍方對付群眾抗爭」之不實報導,並表示國內處理群眾活動均由警方依照集會遊行法及相關現行法令據以執行,絕無立委爆料所稱「遇到比較大規模的學運抗爭,要由國防部成立指揮中心,讓軍人進駐,指揮調度」之可能。

  警政署重申日前總統府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及國安局長李翔宙等相關人員,前來聽取警政署相關國安業務工作簡報,係為瞭解國安團隊在執行工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以加強各分工機關彼此橫向聯繫,會中秘書長金溥聰聽取簡報,並未提及群眾活動要由國防部成立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等情。

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新聞澄清-3月24日執勤受傷員警數實為191名



一、     3月24日本署對外宣佈並提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勤務受傷員警名冊計119名。
二、     保五總隊3月24日晚間有員警72名前往臺北榮總醫院及臺市立醫院陽明院區就診,並有診斷證明書。但因已逾越本署規定陳報時間,該總隊即未陳報,故本署受傷員警名冊中本無該72名員警受傷資料。
三、     本(28)日上午臺大醫師柳○○指控政府說謊且員警受傷有不實情形與事實有極大不符。
四、     柳醫師所指員警受傷部位均為手足挫傷、撕裂傷等輕傷,惟造成此等受傷情形本係於防止群眾衝撞及抬離時造成,仍屬執勤中所造成之傷害。且柳醫師所指之72名員警本未列於119名受傷名冊內。
五、     故員警3月24日執勤受傷人員應為191名。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新聞澄清-對於網友上傳影片稱「這些公物是警察自己破壞的!」 警政署特嚴正聲明澄清


警政署表示,原於立法院周邊舉行之反對「服務貿易協議」靜坐抗議,因尊重國會自主權,警方一直秉持均衡維護人民言論自由及公共安全為執法前提,採柔性方式處理。惟於3月23日19時30分許,突有眾多學生及民眾於臉書與現場號召下,未理會現場執勤員警之制止,以預先準備之油壓剪、棉被等犯罪工具,強行破壞警方為防衛行政院依法所架設之拒馬管制線,非法入侵行政院主體建物、破壞門窗、毀損公物,暴力行為於法不容,警政署嚴正譴責此戕害國家民主、社會安定之暴力行為。
3月23日19時30分抗議群眾分別從行政院1、2號門非法闖入院區,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員警獲報後迅抵中央大樓攔阻,因現場抗議群眾已將中央大樓正門右側木門衝撞毀損無法關閉上鎖,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員警為了要阻擋不讓外面的抗議群眾進入中央大樓內,遂先徵詢業管單位同意後,從中央大樓1樓第一接待室內搬移數張椅子到東側通道門口,當作阻擋器材使用,以阻擋抗議群眾侵入。事後經行政院秘書處事務科人員清查(點)該數張椅子並未有遭毀損之情事,也未將該數張椅子列在損害清單內。
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亦是國家政權定安、行政正常運作之指標,警政署為維持憲政秩序、穩定社會治安,對違法侵入之民眾依法實施勸離、抬離、驅離及逮捕等作為。
警政署重申,人民言論自由應建立於法治基礎上,並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公共利益,始為憲法及兩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警政署再次呼籲抗議群眾應理性自制,並盡早結束違法抗爭行為,還給臺灣人民一個安定而有秩序的社會。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新聞澄清-員警臉書發表不當言論 北市及中市警局已調查議處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嚴姓警員於3月24日1時許,擔服「備勤」勤務,上臉書網站發表「兄弟們,聽到了嗎?蘇貞昌說不要拿警棍打人,意思是用長盾打就好了,這樣血噴比較多,他明天比較好指責馬江」等不當言論,遭網友轉貼至PTT網站公布,引發民眾不滿。
        經查,嚴員表示當時在隊部整理案件資料時,認為學生佔據立法院、行政院等機關,致許多員警由南至北奔波,犧牲與家人享天倫樂時間,更有同仁因此受傷等情,而社會大眾卻對警察工作不諒解,在一時未經深思熟慮情況下,遂於臉書上發表不當言論,實因為個人一時氣憤,絕非蓄意挑起公眾是非。
至於嚴員於隊部擔服備勤勤務時段,非因公務使用公務網路,且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已嚴重影響警察形象,內湖分局已予該員行政懲處,並將持續加強全體員警法紀教育,且嚴格要求所屬應及恪遵勤務紀律,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另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蘇姓警員於網路個人臉書帳號中發表失當言論「王八蛋,這些人出門被撞死,幹!」、「服貿是警察審核通過的嗎?看警察不爽請直接來派出所單挑!」、「停休,北上立法院抓女暴民...套子我帶了,準備被我幹爆吧」,遭網友節錄後上傳網際網路論壇,嚴重影響警察形象。
        經查本件係因蘇員個人情緒管理失當,於其個人臉書上繕打不妥言論,其內容顯欠缺身為警務人員應當具備之道德規範及言行舉止與分際,嚴重影響警察形象,該員知錯並已關閉及刪除個人臉書;另該言論有無違法或違紀部分,現由該分局查處中。
    該局將要求各分局持續利用聯合勤教、主管會報等集會及每日勤前教育,要求所屬應做好情緒管理,避免於個人臉書或其他個人網站上,發表不妥言論抒發一時個人情緒,引起社會負面效應,並針對所屬加強情緒管理與兩性平權教育訓練。





新聞澄清-警政署嚴正聲明 警方實施場地淨空任務前 基於保護之原則 對現場人員(含媒體記者)均先行喊話勸離



警政署表示,23日19時30分許,突有眾多學生及民眾未理會執勤員警之制止,以預先準備之油壓剪、棉被等犯罪工具,強行破壞警方為防衛行政院依法所架設之拒馬管制線,且非法侵入行政院主體建物、破壞門窗、毀損公物,暴力行為於法不容。

    警政署為維護憲政秩序、穩定社會治安,依法於行政院區域實施場地淨空等強制性作為,基於保護之原則,實施前均要求先進行柔性喊話勸離。另為保護媒體工作人員安全,亦均派員引導保護離開現場,以保障其等安全。警政署重申,人民言論自由應建立於法治基礎,並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公共利益,始為憲法及兩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同時再次呼籲抗議群眾應理性自制,並儘早結束違法抗爭,還給臺灣人民一個安定而有秩序的社會。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新聞澄清-學生團體反服貿佔領立法院 北市警局從未核准該等團體集會 媒體報導係遭更改

 


一、報載:向學生示「郝」與馬切割?集會活動就地合法沒有期限:「學生佔領立法院反黑箱服貿抗爭持續進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1日核准「公投靜坐遊行活動」和「反對馬政府服貿粗暴闖關,啟動捍衛民主120行動」2個集會,讓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就地合法,且即時生效、沒有期限。警方還公布交通管制、疏導措施,呼籲民眾若前往活動周邊及管制區,盡量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原址:ETtoday政治新聞ETtoday 新聞雲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1/337582.htm#ixzz2wbPOhXsf)
二、有關103年3月18日學生反服貿,侵入立法院活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從未核准過該集會。以上內容,係由民眾擅自更改,移花接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聞稿內容,特此澄清。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新聞澄清-針對媒體報導員警包庇旅館應召站 平鎮分局說明澄清



據中天新聞播報,平鎮分局轄內平鎮市中豐路269巷2號「ING進行式旅館」內,有從事色情性交易等違法情事並經營應召站,旗下至少有70位應召女子,而所有的應召女子,都被安排在旅館內集中管理,轄區警方卻無法查緝到案,臨檢也是流於形式,不排除有員警與旅館掛勾情事。 
經查該「ING進行式旅館」於101年10月初對外營業,平鎮分局陸續查獲三次妨害風化在案,除移送地檢偵辦外,另函報縣府相關局處裁罰。 
另據新聞報導,轄區員警雖到場臨檢,但似乎都流於形式,櫃檯小姐甚至佯稱與警方交情匪淺,疑有員警插股,臨檢均應付了事。 
針對此不實報導,經查絕非實情,平鎮分局已致電台北中天新聞部,嚴正抗議、要求更正,以正視聽,不容此污衊警譽情事發生。 
另於同(13)日20時20分,本分局發言人副分局長張仁傑再次澄清發言,並向中天新聞台北總公司表達抗議,表示掃蕩非法色情乃為警政工作重點,經查該旅館營業後,本分局陸續查獲三次妨害風化案件,移送法辦,並持續規劃臨檢掃蕩作為,查察色情不法。 
就該店女子影射有員警包庇插乾股情事,本分局嚴正予以駁斥,經本分局不定期風紀探訪,據查訪紀錄,並無員警涉入情事。 
本分局將持續增加該旅館之臨檢強度,加強查緝妨害風化案件,掃蕩非法色情,俾利淨化轄區治安。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新聞澄清-樹林分局針對黃姓警員日前與林姓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致林民送醫急救無效死亡案澄清說明




標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針對山佳派出所警員黃○○於103年3月6日20時20分許,與民眾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民緊急送醫急救無效往生案,說明如下:
〈一〉本案係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警員黃○○於103年3月6日20時勤務結束後,騎乘自用機車返家途中,於同(6)日20時20分許,在樹林區佳園路2段92號前與過馬路之民眾林○○○發生交通事故,黃姓警員隨即報案,救護車到場後緊急將林姓民眾送往三峽區恩主公醫院急救,至21時32分經醫院宣告急救無效死亡,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黃員深感歉意及自責,樹林分局亦同表遺憾,並將全力協助家屬善後事宜。
〈二〉事故發生後,樹林分局即秉持開誠布公及嚴謹審慎之態度,立即依處理交通事故標準作業程序,由交通分隊事故處理專責小組員警至現場處理,即當場(20時31分)對黃員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檢測值為0.00MG/L),依規定全程錄音錄影,另調閱相關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並請求新北市警局鑑識中心支援勘察案發現場及肇事車輛,以臻周全,全案完成初步調查程序後,於隔〈7〉日上午完成大體初步相驗,並將黃員隨案移送,並由檢察官裁定候傳。
〈三〉有關黃員車禍事故刑事責任部分,將待全案送請新北市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專業分析肇因及責任後,由新北地檢署、地方法院深入偵查及審理後認定,樹林分局將全力協助林姓民眾家屬後續事宜並協調處理黃員相關民事責任。
〈四〉本案車禍發生後,樹林分局分局長即指派副分局長楊力強率同督察組人員,趕赴三峽恩主公醫院關懷慰問家屬,表達警方秉公依法處理之立場,往生者靈堂設立後並由分局長率相關幹部親往致祭關懷,同時成立「善後協助處理小組」,與往生者家屬加強聯繫,專責協助辦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