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103年2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葉姓警員在追捕竊盜通緝犯疑遭犯嫌拒捕逃逸倒車衝撞,葉員鳴槍示警未果,開槍射擊嫌犯非致命部位仍致其流血過多身亡,高等法院判處葉員有期徒刑六個月,引發員警不平及社會諸多討論,警政署陳署長國恩更在第一時間表示將在葉員同意下洽請優秀律師協助官司並支付訴訟費用,讓同仁在打擊犯罪依法使用警械之餘受到法侓保障,署長力挺基層同仁執法環境的用心讓同仁倍感鼓舞。
由於社會情勢丕變,為因應媒體經常聚眾鬥毆或糾紛事件,並為提升員警執勤專業能力,善用介於警棍及警槍之間的核定器械「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以平衡社會大眾對員警使用警械的觀感,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於月前特別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95年訂頒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辦理「MD-735型伸縮式電擊器教育訓練課程」,該電擊器係內政部警政署於96年間核發各警察機關使用,惟因同仁較少接觸致對性能未臻熟悉,布袋分局除拍攝功能簡介影片外,並逐一要求參訓同仁試操作至熟練為止,訓練完畢後納入常態性督考,確保器械堪用及同仁精熟,6月底布袋區發生廟會遶境糾紛事件,布袋分局除出動12名快速打擊警力因應外,由於廟會圍觀民眾甚多,員警考量警棍恐無法因應聚眾事件,使用槍械壓制亦難免遭過當之議,後續增援警力旋將電擊器攜出使用,終能有效控制混亂場面,帶回1名滋事份子並擴大偵辦,顯示勤練警技實為打擊犯罪最有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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