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光新聞雲 Blog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即時訊息-8月15日開始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超過7天者將不予舉發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自
103
年
8
月
15
日施行。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新增「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該局建置之「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已配合修正,民眾除可利用該專區檢舉違規案件外,亦可循各單位首長信箱、電話(如
1999
專線)、書面掛號郵寄或親送檢舉資料等方式,惟注意應於
7
日內提出檢舉,否則將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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