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警政署減化警察協辦業務20項 @ 減輕員警工作負荷】





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為本署當前警政重要工作之一,為回應員警及社會讓警察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本業之期盼,本署於10442日通報各直轄市、縣()政府警察局,請提供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具體工作項目,並蒐集相關網站員警反映意見,經彙整具共通性者計有36項,並由本署召開專案會議,在合法性及必要性等原則下充分討論,經決議減化警察協辦業務計20項,警察以不協助為原則(如附表)。
本署所減化警察協辦業務20項,例如協助行政機關稽查人員安全維護、協助查緝禁菸場所、協助查緝爆竹煙火、協助民間企業舉辦活動之安全秩序維護、協助空氣污染防制等,以不協助為原則;至於本署認應繼續協辦事項,如有法令規定應協助之協助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協助傳染病防疫等,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為配合政府政策,如查緝非法外勞、協助違法藥品之稽查取締等,基於行政一體,仍繼續協助。此外非警察職權所能處理,例如野外蛙鳴鳥叫,警察以後不再協助。
警政署表示行政機關亦具有廣義警察權,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稽查、取締,執行過程如有糾紛可立即撥打110報案,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立即調派警力協助處理;個案確有需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又各直轄市、縣()政府為達施政需要,請警察協助者,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予以尊重。 
本署除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外,另為避免員警勤務過勞情形,已修正每日服勤時數為810小時,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上限,而勤務編排嚴禁分為3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期以維護員警身心健康。
有鑒於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尚未遇有障礙,動輒即要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對於警力不足下是一大負擔,所以警察執行職務協助,應秉「被動性」、「個案性」與「輔助性」之原則,並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主從不分,權責不明。
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均有其任務與職掌,而行政機關主管業務,愈來愈具有其專業的不可替代性,警察不宜介入他機關權責,未來行政機關提出警察職務協助事項時,將回歸以「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6條等規定辦理,行政機關訂定法令時,不宜再將警察列入協助。
今後本署針對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當賡續辦理,期使警察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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