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警員蔡皓宇、陳妙姿於103年3月12日擔服22-24時擔任巡邏勤務時,於仁愛區忠三路上,見王男(王○安、52年次)騎乘AES-9**0號重機車,因重機車未開啟頭燈,且駕駛人滿臉通紅疑似有酒後駕車之情事,故依法實施攔查當場實施酒測,王男酒測值達0.74MG\L當場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王嫌表示今(12)日18時20分許於仁五、愛一路口才遭本分局警備隊所攔查,酒測值高達1.22MG\L,被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基隆地檢署。王男由地檢署檢察官飭回後,隨即至本分局警備隊領取安全帽,值班員警見他身上仍有酒味,還多次口頭告誡王男千萬不可再次騎車,王男雖口頭允諾,步出分局後,仍因貪圖方便且心存僥倖再度酒後騎乘重機車。沒想到隨後就被延平所員警查獲,王男當下直呼:「天阿!不是這麼倒楣吧!」。
警方提醒民眾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凡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警方對於酒後駕車更是採取零容忍的態度,警方呼籲飲酒後千萬不可心存僥倖,所幸王男未造成他人之傷亡,否則將是一輩子無法挽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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