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七分隊於103年1月底接獲線報指稱:苓雅區有一綽號「弟阿」之顏姓男子涉嫌將毒品裝入咖啡包內以逃避警方追緝,遂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歷時長達2個月餘蒐證後,見時間成熟發動搜索一舉偵破本案。
本案偵辦之初僅知顏嫌綽號及使用交通工具樣式,另知悉其於夜間擔任酒店泊車工作;警方遂按圖索驥,分派多組警力利用深夜酒店生意人潮鼎沸時段進行偵查,終發現其蹤影,續偵查發現顏嫌租屋在外每月生活開銷頗大,平日僅靠小費維持生計,顯入不敷出。且行事頗為小心、進出均利用大樓後門,舉止更顯怪異。警方根據偵查所得資料逐一抽絲剝繭研判其毒品應藏匿於住居所後即發動搜索,利用顏嫌下午外出之際予以帶案搜索並在顏嫌匿居處起獲大麻3包、大麻煙2支、搖頭丸3顆、含MDMA咖啡包62包以及咖啡研磨機、磅秤、夾鍊袋等證物。
警詢時顏嫌矢口否認有販毒行為,辯稱毒品係自行吸食使用、咖啡研磨機係其自行研磨毒品以供吸食之用,惟為何將數量眾多毒品分裝於咖啡包內及遭查多種分裝工具則無法自圓其說,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解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警方將持續擴大偵辦追查毒品來源及販毒網絡,以淨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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