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據諾富特機場飯店表示:
(一) 該飯店647、649兩房間係分別於6月21日、24日透過電腦網路訂房系統自國外訂房。
(二) 6月25日凌晨1時許有賴姓等2名民眾到桃園國際機場諾富特飯店check-in,入住647、649房間。該2位住客進入房間後,約20分鐘左右有5人到飯店自稱訪客上樓。
(三) 該飯店安管室於25日7時許發現飯店內安全梯狀況有異,透過監視器發現有人於樓層多處走動,後由安全梯往下走,行跡可疑,遂通知安全主管,飯店隨即調閱大廳櫃台監視錄影帶,發現5位訪客皆未離開,安全主管即向飯店總經理(法籍)報告。
(四) 基於安全顧慮,總經理及安全主管等人即親自前往了解,但該2房內之民眾均拒不開門及理睬,飯店因住客拒不開門,恐內部有異常狀況,商請航警局於1樓執行維安勤務之待命蒐證人員上樓蒐證,飯店工作人員遂強行開門,以瞭解房內狀況,進入房間人員均係飯店員工,非警察人員。后飯店於103年6月25日10時6分向航警局勤指中心報案,因前述人士違反住宿規定及拒絕出示身分登記,已中止住宿契約,要求彼等離去,但相應不理,請航警局派員協助排除。
二、 航警局接獲諾富特飯店報案後,即派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在飯店安全人員陪同下,於11時40分至647、649房向賴某表示,諾富特飯店已向航警局報案,有上開情事不符登記住宿規定之情事,飯店已與渠等中止住宿契約,詢問賴某等人何時退房,賴某表示需要些許時間討論再決定,即關上房門,一直相應不理。兩岸事務會議在該飯店舉行,基於安全考量,應飯店之要求,航警局員警執行安全維護勤務及蒐證工作,該飯店亦停止對渠等之客房服務,直至15時許,航警局員警見上開住宿人員未退房,亦無任何回應及人員出入,主動關懷房內人員,有徵詢是否願意離開或需要提供飲食或茶水,賴某回應表示謝謝,並詢問警方,飯店為何不提供渠等點餐,航警局員警回答該飯店有表示渠等已非住客,所以不提供任何客房服務。另媒體報導下午警方竟要飯店將Wi-Fi直接斷線,根本是子虛烏有。
三、 賴某於15時50分開門表示要搭乘住客電梯從大門離開飯店,並在大廳召開記者會。賴某請該飯店客房主管向總經理請示,該飯店客房主管請示後向航警局表示,渠等已非住客,基於飯店安全考量,該飯店已規劃請渠等搭乘其他電梯下樓,並協請航警局派員陪同前往,渠等亦一直關閉房門沒有任何回應。
四、 渠等於17時15分向警方表示要自行開車離去,航警局員警向賴某表示因該飯店1樓大廳有重要活動,配合維安勤務該飯店週邊有執行人員及車輛之管制,飯店願提供其他電梯供渠等通行,渠等若有意願離開,航警局可提供車輛接送離開飯店。18時10分賴某十分不悅表示不願配合,后航警局與諾富特飯店協調,飯店請航警局轉達渠等已非該飯店住客,僅願意提供其他電梯供渠通行,且不再與渠等做任何回應及接觸。渠等質疑諾富特飯店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情事,欲向警方報案,航警局向賴某表示接受其報案並備有車輛接送至航警局受理,惟賴某於18時15分表示要自行向臺北地檢署報案。
五、 航警局於18時42分,依渠等之要求護送渠等搭乘住客電梯下樓至大廳,賴某在諾富特大門口向媒體發表陳抗張志軍言論及諾富特與警方有限制人身自由之不法情事。對航警局之指控顯然與事實不符。
六、 19時許諾富特飯店行銷總監,隨後亦向媒體聲明澄清之言論。
七、 航警局受理諾富特飯店報案後,應飯店之要求,部署蒐證警力。期間,航警局同仁7次關心且詢問渠等是否要離開? 是否需要飲食及用水?渠等僅表示需討論後再行回覆,卻一直關閉房門不做任何回應。飯店因渠等非住客身分,不願再回應與接觸。航警局主動與飯店協調渠等離開飯店事宜,甚至護送渠等搭乘住客電梯離開,但多無回應或不配合,航警局完全無限制渠等人身自由之情事,亦不曾有任何肢體上接觸。
八、 自媒體報導可見該2房間內懸掛及高舉「台灣前途自已決定」及「先立法再談判」等大型布條,且該7位房客攜帶行李箱及看板,顯係有計畫於諾富特飯店實施抗議行動,非一般單純住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