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張姓男子至基隆市警察局第ㄧ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報案稱拾獲一疊鈔票。張男稱當時要從信二立體停車場開車回家,赫然在車旁發現一疊鈔票,原封不動就送至派出所,值班員警張禎庭立即與張男當場點清數量為新台幣十萬元整,並開立拾得物收據,將拾得物移送至一分局偵查隊。張男還不斷提醒員警至信二立體停車場調閱監視器,趕快將拾得物發還給失主,因為運用同理心想失主一定很著急。就在員警將拾得現金移送至偵查隊後,失主才趕到派出所詢問有沒有民眾撿到他的錢,員警才引導失主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回遺失物,經偵查隊確認無誤後發還。
處理民眾拾得物是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辦理,員警接獲民眾送交拾得物時,會製作收據一式四聯,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給拾得人收執,如果無法通知遺失者前往領回,就進行失物招領公告,六個月期滿後無人認領,就通知拾獲者將拾得物品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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