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新聞澄清-【媒體報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受理民眾拾獲手機,竟被要求留著等失主,如同被留置一案說明】


針對1031127日媒體報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員警受理民眾撿手機送警局,竟被要求留著等失主,拾得人不願等待,認為警方之要求如同被留置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員警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均應依照警政署「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當場填製相關筆錄並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四聯,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以利若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可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二、本案因失主就在分駐所附近,並表示將會立即前來認領,故處理員警唯恐替拾得人製作相關筆錄,將耽誤拾得人更多時間、更不便民,致民眾產生誤解。
而本案拾得人在分駐所等待時間實際僅13分鐘,並非報案所稱之30分鐘。
三、第四分局將加強教育所屬受理遺失物不應便宜行事,也呼籲民眾若拾得遺失物時,能不厭其煩等待受理員警製作相關資料、以確保個人權益,避免因認知不同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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