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約25歲的呂姓男子因為意圖營利,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下利用網路販賣電擊棒,日前被轄區吉安警分局北昌派出所員警循線查獲,警方當場查扣到6支電筒式電擊棒(1800萬伏特),全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警方表示,這位平時從未計程車司機工作的呂姓男子,因為之前在南部某處夜市發現有人在販賣電筒式電擊棒,男子當時覺得該款電擊棒輕巧實用、有利可圖,於是以每支新台幣500元的代價,向夜市老闆購買了一批電擊棒帶回花蓮,並且私自以每支800元的價格在網路上販售。
由於電擊棒在國內是屬於管制警械,警方在接獲檢舉後立即展開調查,日前中午12時許,轄區吉安警分局北昌派出所員警在吉安鄉自強路段,循線當場查獲呂男非法持有、販賣電擊棒,警方在男子的車上共起獲6支手電筒式電擊棒,並且立即將他帶回派出所內詢問。
男子在警詢時坦承所有不法行為不諱,同時表示不知道私自販售是違法的行為,警方呼籲,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持有、販賣電擊棒必須經內政部申請核准,否則將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眾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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