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分局泰安分駐所於3月14日下午16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苗栗縣泰安鄉泰安鄉清安村冬瓜山山區一處工寮查獲犯嫌莊ΟΟ,非法持有土造槍械案,並當場在其所有工寮內查扣土造長槍1枝、鉛彈頭53顆、銑鍀釘彈底火(工業打鉚釘用)2顆、彈殼5顆、紅外線瞄準器1具等相關證物,帶所偵辦。
大湖分局表示:工業用底火(俗稱喜得釘),其擊發原理與擊發「子彈」之方式相同,用之於自製獵槍可擊發空包彈之槍枝,亦可擊發適用之「子彈」(具彈頭、彈殼及火藥);其槍枝構造與傳統原住民自製之槍枝迥異,殺傷力大,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案經警詢筆錄莊嫌坦承犯行不諱,並供稱所查扣槍械子彈係於去年在大安溪上游河床撿獲,用來打獵用,全案經警方偵訊後依違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