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即時訊息-酒駕免驚?電動機車酒駕照樣法辦




一名男子於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榮華街口駕駛電動車酒後駕車,警方對王姓男子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試值達0.50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警員石竣帆日前擔服家戶訪查勤務,於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榮華街口發現對向車道一部電動機車車身搖晃,疑似酒後駕車,便將該車攔停盤查,王員遭攔停時還理直氣壯向警方表示,他有喝酒,但是並沒有酒後駕「車」,所以拒絕接受警方酒測,經警方告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構成要件中乃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依據交通部與法務部解釋,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如果駕駛有酒後駕車情況,員警必須依法移送檢方偵辦,再由檢察官與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因此飲酒後騎乘電動機車仍屬違法狀態。在警方說明後,王員才願意配合警方,並向警方表示因喜歡在工作後小酌幾杯,先前曾有幾次遭警方查獲的記錄,所以才聽信電動機車業者所言,以為騎電動機車酒駕不會被罰,花費三萬八千元購買電動機車代步,沒想到還是被依公共危險送辦,直呼上當。

警方呼籲民眾切勿酒後上路,因一時的貪杯釀成終生遺憾,也提醒電動機車也是受相關酒駕法令規範,切勿以為不是騎機車或開車就沒事。全民遵守醉不上道,「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指定駕駛最安全」,才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春安期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亦呼籲,為保護民眾用路行車安全,規劃員警於易肇事路口守望,取締惡性違規,並提醒駕駛行經路口減速慢行停看聽,勿逞一時之快,造成終身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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