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新聞稿
一、本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執行103年2月16日14至16時線備勤務,於15時20分許接獲該所通報民眾報稱有可疑車輛停於桃91線(石牌村)葉厝旁資源回收場可能要變賣贓物,葉員至現場後發現車號TV-2※※1號自小客停於路旁,經查車主羅○○(58年次)為竊盜通緝犯,曾於去年10月4日凌晨與同夥竊取電纜線,並衝撞警車後逃逸。造成警車前方毀損,故通報警力支援,適羅嫌正欲駕車離開,遂趨前盤查並拉開羅嫌車門喝令停車受檢,惟羅嫌不聽停車受檢,反急速倒車逃逸,葉員立即對空鳴發1槍並緊拉車門制止,惟羅嫌仍持續倒車,於此狀況緊急顯危及員警生命之際,始朝羅嫌非致命部位左大腿擊發3槍,羅嫌持續倒車後再駕車往前逃逸約550公尺後衝入田埂。
二、葉員事後立即通知救護車到場,將羅嫌緊急送新屋署桃分院急救,於17時20分宣告不治,初步發現羅嫌左腿部中彈3發。
三、本案羅嫌拒捕且急速倒車逃逸並拖行員警致其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於緊急危害狀況下,開槍對空鳴槍後,始朝羅嫌非致命部位擊發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及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等規定,綜上,本案葉員使用警械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及符合比例原則。
四、本分局對本案之結果深感遺憾,將協助家屬後續處理。全案本分局已檢具現在影像及相關事證,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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