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行車紀錄器露餡 @ 酒駕車禍頂替夫妻雙送辦】




大甲分局大甲交通分隊警員童寶財於223日下午215分許接獲通報於大甲區西濱快速道路與順帆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經員警到場拍照、測繪及製作相關筆錄完成後,迅速排除事故現場,避免交通壅塞,影響民眾通行。
    事故一方當事人73xx-xx自小客車有裝設行車紀錄器,駕駛人陳女遂主動提供檔案內容供警方釐清肇事責任,童員立即查看行車紀錄器內容意外發現影像內容出現一支男性的手掌反射影像;73xx-xx駕駛人陳女事故筆錄內容述稱其駕駛該車,而其丈夫吳男與兩名年幼子女坐於後座,但顯然行車紀錄器內容與事故筆錄陳述內容有所不符,經童員再三比對影像內容後確認係由吳男駕車,陳女方才承認因先生飲用高梁酒一杯,擔心因交通事故遭警移送酒後駕車,遂臨時起意告知員警其為駕駛人,她也感到相當懊悔。
    後經警方對吳男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酒測值達0.28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陳女製作不實交通事故筆錄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千元以下罰金,年節期間因交通事故造成夫妻雙雙移送法辦,可謂得不償失。
    警方表示,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會依據現場客觀證據佐以當事人、在場人等相關人事故筆錄資料以還原現場、釐清肇事責任,如民眾因規避肇事責任而製作不實交通事故筆錄,經警方查證後,均依刑法移送法辦,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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