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電動自行車酒駕以公共危險法辦 @ 切勿心存僥倖】



許多人認為騎電動自行車、代步車酒後駕車沒關係,那可就錯了。去年8月間張姓男子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草屯警方依法送辦,當事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偵辦,經南投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徒刑3月,罰金3萬、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九萬元,警方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電動自行車、代步車均有判例可循,民眾勿存僥倖。
    1038月間草屯警方處理1件交通事故案,張民喝酒後以為騎電動代步車無妨,在敦和路不慎碰撞顧姓路人雙方均受輕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事後委由醫院對張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其血液中酒精值為231mg/dl(即百分之0.231)。南投地院依據交通事故現場圖、檢驗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依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判刑確定,處張民徒刑3月,緩刑2年,需向國庫支付9萬元。
    草屯警方呼籲各民眾,應勸誡家中長者騎乘電動自行車、代步車仍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路上常發現各類型電動車常違規行駛,影響自身與他人安全,近年來該車種的肇事率逐年提高,傷亡數據激增不可輕忽,若酒駕行為肇事仍須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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